近日,江蘇發布《化工產業安全整治提升工作細化要求》,明確提出了關閉退出類、停產整改類和限期整改類的具體要求。
其中,關閉退出類包括:列入淘汰落后目錄的產品、技術、工藝和設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使用、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或在役裝置未按規定通過安全條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化工生產裝置長期停車超過1年且裝置重啟存在不可控安全問題;消防部門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且無法完成整改的化工生產企業;經評估確認的化工集中區內,生產和使用具有爆炸特性化學品的化工生產企業或生產裝置;發生生產安全重大事故或在連續12個月內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累計3次以等10類情形。
停產整改類包括: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危險化學品儲存罐區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儲罐高低液位報警,以及自動聯鎖停止物料輸送措施;防火防爆控制系統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企業與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工藝技術來源不明、無法提供工藝安全可靠性證明;企業未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管理系統等11類情形。
限期整改類主要有各級安全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不達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等11類情形。(中國化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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