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0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稱,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對境外單位或個人執行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繼續實行免征營業稅的過渡政策。
通知稱,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需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書面形式訂立,且租賃期限超過365天,合同標的物為飛機、船舶、飛機發動機、大型發電設備、機械設備、大型環保設備、大型建筑施工機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設備、集裝箱及其他設備,且合同約定的年均租賃費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通知還稱,境內承租方應于2011年9月30日前持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已付租金的付款憑證及出租方相應的發票(或賬單)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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